山大科字〔2017〕33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重大科技成果奖励
暂行办法(理工医)》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山东大学重大科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理工医)》业经学校第27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7年12月18日
山东大学重大科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理工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科研工作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学校科学研究的综合竞争力,支撑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大学设立重大科技成果奖励,旨在鼓励我校在自然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培育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和高层次创新型研究人才,组建高层次科研团队,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对象
第三条 山东大学重大科技成果奖励和资助的对象是指以山东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申报和获得国家及省部级科技奖励、以山东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署名作者发表高水平科技论文的团队或个人: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三)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
(四)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第三章 奖励、资助范围和额度
第四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一)学校按国家奖励奖金额度的1:10给予科研团队或科研人员配套奖励(其中40%为奖金,60%为科研经费);
(二)获奖第一完成人或获两项奖励的第二完成人,在校内享受山东大学杰出人才体系特聘教授岗位同等待遇(一个聘期);获一项奖励的第二完成人,或获两项奖励的第三完成人,在校内享受山东大学杰出人才体系山大杰青岗位同等待遇(一个聘期)。
第五条 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在《SCIENCE》、《NATURE》或《CELL》等正刊上发表科技论文的科研团队或科研人员,奖励20万元。入选全球“高被引科学家”名单的科研人员,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的项目
学校按山东省科技奖励奖金额度1:1给予科研团队或科研人员配套奖励。
第七条 鼓励学校科研人员积极申报国家科技奖励。通过网评进入初评会议评审的项目,资助经费20万元。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学校列支专项经费作为科研奖励和资助基金,奖励和资助以上我校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
第九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拟奖励项目和获奖人员名单,核算出奖励金额,经分管校长审批,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对拟奖励项目和获奖人员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材料必须实名提交,否则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山东大学重大科技成果奖励按年度发放,每年集中办理上年度的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山东大学重大科技成果奖励的科研团队或科研人员,需交纳奖金税的,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学校将取消其奖励和资助,资金全额追回,并在全校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