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文件相关规定,规范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积极性,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实际,经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评选资格认定
1.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范围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录取类别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档案及工资关系已转入山东大学、无固定工资收入)山东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规定学制年限内)。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二学年按硕士研究生参评,第三年(从7月1号算起)至第五学年按博士研究生参评;本科直博研究生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超出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参与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签订在职协议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可参与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评比。
2.评选学生需满足申请研究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研究生综合评价结果不为“中”“差”;评选学年所修课程无挂科。
3.研究生参评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3)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及格者;(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5)因私出国、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6)未按时交纳当年学费或住宿费者。
二、获奖标准说明
根据学校分配的本年度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具体数额,尽量保障具有获奖资格同学获得奖学金补贴部分学费及生活所需费用。
三、评审组织
学院以学生代表、辅导员、分管研究生书记及学生干部为代表的小组,负责统计收集学生奖学金材料,统计学生个人成果,公示无误后,向学术委员会递交学生参评材料。学术委员会审核学生学术成果,负责研究生奖学金具体评审,另有辅导员助理、班委代表、学生代表两名作为监督代表,全程监督奖学金评审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性。各组织应实事求是、严谨认真,对奖学金测评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同时,学生应诚信参评,不虚报、不重复申报个人成果。
四、个人成果认定
1.学生参评材料的第一单位必须为山东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或山东大学)。参评材料不可重复使用,即材料如果已经在之前年度的记为有效成果,不可再次申报,如有违规可取消参评资格。
2.参评论文以本人为第一作者为准,其他位次仅作为本人参与工作量大小的参考,提交论文应提交检索证明,录取未出版文章应提供清样和录取证明。
3.只有发明专利视为有效成果。参评专利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皆视为有效成果。如未授权专利已参与过往年评选,授权后不可再次参评。参评专利提供发明专利申请号或授权号。
4.申报奖学金评定的比赛奖项必须提供山东大学校级比赛、国家级及以上专业相关比赛的获奖证书的原件扫描件和复印件,若无证书不计为有效成果。团体赛需要提供团体赛的获奖证书和团体成员名单。证书上若无山东大学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专业相关性比赛,须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可记入个人有效成果。
5.作者位次不为第一作者的SCI检索文章、EI检索文章、学院纵横项目立项书和纵向项目鉴定材料、本人第一作者的一般性学术期刊、担任学生干部或其他荣誉称号等个人参评材料作为奖学金评定的次要参考材料参与评选。共同一作和一作的成果视为同等效力。
6.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对论文成果有是否可以使用清样按照研究生院相关规定处理。按照山东大学研究生院奖学金要求,研究生综合评价结果为“优”才有资格参评国家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如政策有变动,以研究生工作部当年政策为准。
7.学术会议开会后未出版视为清样处理,接收暂未开会视为无效成果。连续3届稳定被EI库或SCI核心库检索的会议分别视为EI会议和SCI会议级别。
五、评选流程
评选流程分学生自主申报成果、学院统计审查、学术委员会评审及公示。
1.学生在规定评选时间根据相关通知要求递交个人评审奖学金材料,并保证诚信参评,所有成果需有导师确定签字保证真实性。
2.学院小组和班级负责人统计所有研究生参评材料,整理分类,并与往年归档材料进行比对,进行初次审查,审查结果公示无误后,递交学术委员会。
3.学术委员会再次对学生个人成果进行评审,给出初步评选结果,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参评成果和评定等级进行公示,确保测评结果的公平公正。若学生对测评过程、结果存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反映,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研究生评奖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研究生奖学金测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生志愿和意见,初评出各类奖学金,报送学校,同时将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任何环节,在公示期过后都不予做修改。
六、其他
奖学金评选结果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有异议请向学院学术委员反应提交意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