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务通知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
作者:lyy2018        发布时间:2023-11-30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改革,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堪当民族复兴大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最具创造力的研究生,结合我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已注册的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全日制研究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研究生综合素质教育,培养研究生的创新实践能力,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是研究生各类评奖评优的前置条件,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各类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先进奖项评比、研究生毕业综合鉴定等的重要依据,评审过程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章 综合评价流程

第一条 研究生综合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毕业学年的综合评价以研究生毕业鉴定代替。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综合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务、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三条 研究生综合评价开始前,研究生本人提交《信息学院研究生综合表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工作小组对综合表现成果审核、认定公示后,作为研究生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四条 研究生综合评价由学生互评、导师评价及辅导员评价三部分组成。各部分评价均采用赋分制,满分为100分,取三项平均分作为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并对应相应等级。


第三章 评价细则

第一条 学生互评、导师评价及辅导员评价需结合经认定后的《信息学院研究生综合表现表》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赋分,包括德育赋分和综合评价赋分,满分均为100分。

德育评价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评定等级为“优秀”;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评定等级为“良好”;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评定等级为“合格”;成绩60分(不含60分)以下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各等级不限定比例。“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研究生,德育评价结果不得为“优秀”“良好”。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德育评价结果原则上应为“不合格”。

综合评价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且成绩排名占年级总人数前50%的,评定等级为“优”;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评定等级为“良”;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评定等级为“中”;成绩60分(不含60分)以下评定等级为“差”。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的研究生,德育评价结果须为“优秀”。德育评价结果为“合格”“不合格”的研究生,综合评价结果应为“中”或“差”。

第二条 德育评价:学生应以德为先,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锤炼品德修为、勇担时代重任。重点考察研究生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安全稳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恪守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积极参与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研究生党员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研究生干部应主动服务同学,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 学生互评由班级内学生互评,各班综合评价为“优”的人数不超过50%,分数与等级对照参照本章第一条,评价结果班内公示无异议后留备案。

第四条 导师评价由导师评定,单名导师下综合评价为“优”的人数不超过导师参与测评学生人数50%,分数与等级对照参照本章第一条,评价结果留备案。

第五条 辅导员评价由各年级辅导员评定,综合评价为的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的50%,评价结果留备案。

第六条 特殊事项:

对违反各类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且受到处分的研究生的综合评价成绩原则上不能为“优”,详细分为以下情况:

(一)受学校职能部门或研究生培养单位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评价成绩中扣10分;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每次在综合评价成绩中扣20分;

(三)受“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每次在综合评价成绩中扣40分。

第七条 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与研究生各类奖学金、优秀先进评比挂钩,综合评价成绩为“中”或“差”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优秀先进的评比。


第四章 评价组织

第一条 历年综合评价提交过的成果在当年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条 一票否决项

1)凡有违背德育评价中政治素养基本要求者,采用一票否决,综合评价结果为

2)凡考试作弊违纪或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重者,采用一票否决,综合评价结果为

3)凡参评学年有课程成绩不及格情况者,综合评价结果不得为

第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