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学位〔2011〕4号
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意见》(鲁教研字〔2009〕4号),扎实推进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促进我省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博士学位论文公示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山东省博士学位论文公示实施办法
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反映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开展博士学位论文公示,对于促进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切实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博士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示目的
(一)推动各单位学位授权点内涵建设;
(二)督促各单位进一步重视和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三)增强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四)建立健全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机制;
二、公示对象
博士学位论文公示的对象为当年在我省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含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三、公示时间
博士学位论文公示,每年进行两次。每年4月中旬公示前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期间获得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每年9月中旬公示当年4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获得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四、公示内容
各单位分别于每年4月5日和9月5日前将与存档论文一致的博士学位论文电子版(PDF格式)及博士学位获得者清单刻录光盘,连同纸质版博士学位获得者清单(一式一份)报送至省学位办。报送的博士学位论文为全文,包括封面、中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引注和参考文献等。博士学位论文如有涉密内容,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审查、处理。
五、公示方法
(一)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公示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成果)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以书面方式向省学位办提出异议,省学位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二)省学位办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有关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应及时处理有关异议,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及时撤销相关学位。同时,将处理意见报省学位办备案。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省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