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17        点击数: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二、考核内容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依据,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三、考核等次及标准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考核单位应以考核内容为基本依据,完善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一)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需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比较强,工作态度比较认真;

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5.廉洁从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作风明显不足;

4.能基本履行岗位职责但质量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责任事故,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5.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方面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经常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但未超过15天;

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不能廉洁从业,且情形较为严重;

6.除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产假等原因外,教学工作量不能达到岗位规定要求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

7.因公因私出国人员,严重违反外事纪律。

四、考核组织及程序

以各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为考核单位,成立考核小组,组织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成员一般为711人,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同时确定工作人员1名,组长由各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主要负责同志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考核小组成员报学校人事部备案。

考核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山东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表》(登录“办公信息-相关链接-人事系统-人力资源-考核管理-年度考核”填写生成);

(二)在一定范围内民主测评;

(三)单位考核小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确定考核等次意见;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

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被考核人本人签署意见;

(六)将《山东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

五、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15%右(见附件1)。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一)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精神,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人员,不予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新聘用的各类院校毕业生,聘用满一年后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次年的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备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方能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

(四)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对于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应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五)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七、有关说明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所在单位参加考核,不计入本单位考核优秀人数基数,不确定等次,考核等次使用学校党委组织部的考评结果。

(二)新进人员的考核

1.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累计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2016年校内调整单位的人员,原则上由新单位负责考核,若在新单位工作时间不足半年,可结合原单位对其工作表

现的评价进行考核。

(四)各单位应将本单位涉密人员遵守保密纪律、参加保密

教育培训、履行保密职责等情况纳入考核。

(五)不在岗位人员的考核

1.经学校派出培训、学习或做其它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参考派往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考核;

2.因公负伤人员养伤超过半年的,养伤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可按“合格”对待;

3.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4.公派出国人员暂不考核,按照学校批准期限回国后,再补考核;

5.因私出国超过学校批准期限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6.2016年度办理退休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7.享受学术休假的教师,参加年度考核,以其返校后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书面总结报告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8.聘干离岗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六)受处分人员的考核

1.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处分解除后,其年度考核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结案后给予处分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七)教职工一年内无故迟到或者早退累计超过5次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八)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九)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单位于2017228日前将教职工年度考核表、考核小组成员名单及附件2、附件3报人事部聘用管理科(中心校区明德楼B533室),同时请将电子版以压缩文件形式发送至:rsk@sdu.edu.cn

(十一)已在青岛校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事关系在原单位的人员,由青岛校区党工委负责考核,做出工作鉴定、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表由原单位考核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公章。

(十二)威海校区、齐鲁医院和第二医院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通知执行,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部备案。

(十三)非事业编制人员年度考核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另行布置。

联系电话:8836430388366150(技术支持)

 

附件:1. 山东大学各考核单位优秀比例分配名额一览表

2. 山东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审核备案统计表

3. 山东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审核备案登记表

4. 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

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山 东 大 学

 2017112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112日印发

 


附件1:2016优秀比例.xls
附件2:山东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审核备案统计表.doc
附件3:山东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审核备案登记表.xls
附件4: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