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综合评价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为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成长成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本科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本科生综合评价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教育重要论述,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教育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推进“三全育人”,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和质量,着力培养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三条 坚守“为国育贤”办学初心,以培养最优秀的本科生为己任,坚持德育为先、智育强基、体育强身、美育润心、劳育塑魂,优化内容供给、创新工作载体、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培养能力,不断完善“十大育人”体系,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山大特色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家国情怀、担当精神、崇实品格、创新素养”山大基因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教育规律与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相结合,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引导学生努力成为更好的自己。
第五条 坚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突出山大特色相结合,促进德智体美劳相互渗透、有机结合,培养传承山大文化的时代新人。
第六条 在学校统筹推进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学院、学科、专业特色。
第七条 坚持定性与定量、记实与评议、过程与结果相结合,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确保客观公正、合理公平、民主公开。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八条 学生综合评价包括德育等级评价、学业水平评价、素质能力评价三部分,其中素质能力评价包括身心素养、文艺素养、劳动素养和创新素养四个方面。
第九条 德育等级评价
(一)政治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听党话、跟党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作为理想信念;始终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行;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二)道德修养: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崇德向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努力成为社会良好风尚的引领者和塑造者;尊师重教,敬廉崇洁,公道正派,弘扬正气,处事诚信,与人友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热爱集体,踊跃组织、参加班级和社会工作,积极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三)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习和生活纪律以及宿舍管理、实验室安全、网络道德、考风考纪等日常行为各方面校规校纪。
(四)学习态度:践行“学无止境,气有浩然”的校训,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努力,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课堂上无迟到、早退、旷课及其他不遵守课堂秩序的情况。
第十条 学业水平评价
主要考核学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学习能力、个体和群体创新能力,做到“厚基础、行实践、强能力、重创新”,掌握获取新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力。以学生学习成绩和科学素养为主要评价依据,坚决克服“五唯”顽瘴痼疾,立足挖掘学生坚持“四个面向”、服务国家急需的志向与能力,将学生学术潜力和创新活力纳入评价考察范畴,进行写实性记录。
第十一条 素质能力评价
(一)身心素养。主要根据《中共山东大学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山东大学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开展,保持良好的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完成体育达标要求,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注重积极心理品质建设,努力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和谐。
(二)文艺素养。主要根据《中共山东大学委员会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美育工作的行动方案(2021-2025)》相关要求开展,结合学生文艺素养形成艺术爱好,全面提升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将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全面客观记录课内外美育活动过程和结果。
(三)劳动素养。主要根据《中共山东大学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学生劳动教育的行动方案》相关要求开展,结合并落实《山东大学劳动教育“7+N”清单》,围绕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生涯发展、宿舍劳动、社会劳动教育实践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创新素养。主要评价学生在努力学好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全面提高自身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综合素质的情况。包括学生在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学术交流、服务社会等方面表现和能力及科研成果,以及国际组织实习经历、境外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十二条 对于学生在各方面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荣誉、成绩和成果,根据学生所获荣誉、奖项的等级和成果质量量化加分。同一类指标中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项进行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评价结果包括学生德育等级评价等级和综合评价成绩两部分。
(一)学生德育等级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学生学业水平(学习成绩)评价和素质能力评价以综合评价成绩形式体现,计算公式为:
综合评价成绩=学业水平(学习成绩)×90%+素质能力×10%
(三)所涉及的学习成绩为学校教务系统计算出的学年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计算办法参照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以及培养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四)学生德育等级评价等级为“优”或“良”者,其综合评价成绩可作为当学年评奖评优依据;学生德育等级评价等级历学年均为“优”或“良”者,其综合评价成绩方可作为推免保研依据。
(五)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可作为拓展培养计划学分认定的参考标准,学生德育评价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素质能力各部分得分达上限分数60%的,可对应认定拓展培养项目学分,对应认定标准由各专业制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测评资料的时间范围为上一学年开学第一天(校历中当学年注册时间)至当学年开学前一天。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评价工作由学校学生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分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务员、班主任、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学生综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辅导员具体负责其所负责年级的学生综合评价工作,成立班级综合评价工作小组。班级成立由班长、班团支部书记、班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3-5人(其中需包含2名宿舍长)组成的综合评价工作小组,班长和班团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评价分为个人总结、班级评定、学院审定、学校备案四个环节:
(一)个人总结。学生进行自我总结,根据自己的现实表现,向班级(年级)综合评价工作小组如实提交相关评价要素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定。班级综合评价工作小组收集原始记实材料,全面审议、核准学生的德育等级评价等级、综合评价成绩,在基本组织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 天),接受学生监督,并将综合评价结果报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三)学院审定。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提交的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四)学校备案。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备案,并负责检查学院的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九条 一年级转专业的学生,评价工作在转出学院开展;二年级转专业的学生,评价工作在转入学院开展。
第二十条 所有参评材料应确保真实准确,测评过程应秉承客观、负责的态度,如有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责任人和集体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综合评价结果由学院计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1.本科生德育等级评价实施细则
1.2.本科生素质能力评价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