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2011年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博士生培养及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决定进行2011年新增博导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基本条件:
(二)申请新担任博导者须为1952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岗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人员及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三)申请新担任博导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的要求须为山大研字〔2011〕5关于公布山东大学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及上岗招收博士生的指导教师科研基本要求的通知文件中相关要求的2倍以上(含2倍)
2、近五年内在《中国社会科学》、《Nature》、《Science》、《Cell》等国际权威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
  3、近五年内作为负责人新申请到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不含子课题)。
(五)2011年我校新增的一级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其方向带头人可适当放宽要求。
(六)申请者须完整培养出一届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或培养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不含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优良。
 二、 遴选工作要求:
(一)本次遴选工作原则上不接受校外非博导人员申报。新增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另行通知。
(二)申请人的一级学科名称按照国务院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2011]11号文件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填写,二级学科名称仍按原学科目录填写。
(三)遴选工作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申请新担任博导者及有亲属关系申请新担任博导者,不应参与遴选过程中的各级表决工作。
三、遴选程序及办法:
(一)申请者填写《山东大学申请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见附件1),向所在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分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表中相应科研成果的原始证明材料。各基层分会须认真审核申请者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综合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同时审核申请人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及本人的实际水平和能力是否符合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二)各基层分会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作出是否同意推荐的决定,必要时可听取申请人的汇报,并向申请者提问。参加表决的人数应不少于基层分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回避人员可不计。赞成票超过基层分会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三)各基层分会将表决通过的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如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有造假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本次及下次申报资格,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四)为提高遴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基层分会不能随意放宽学校规定的申请标准,并要严格限制不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者申报,对初审不严格的基层分会学校将缩减其新增博导岗位名额。
(五)2011年4月25日前,各基层分会将通过初审和公示的申请人以下材料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 
1、《山东大学申请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每人一式十份);
   2、近五年内CSSCI、SSCI、AHCISCI、EI论文检索报告(每人一式一份,需由检索报告出处盖章);独立(或第一主编)出版的专著;作为首位人员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证书原件。作为负责人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子课题的申请者需送交所承担项目的审批书或合同书原件,山东大学附属医院的申请者需送交作为主持人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的审批书或合同书原件。不能提供材料原件的均不承认其有效性;
   
3、《山东大学申请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供校外专家评议的三篇代表作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此材料不再返还);
4、《山东大学2011年申请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按学科、专业排列)纸制版1份及其电子版;   
5、专家评审费(每名申请者1000元,此费统一上交学校财务,不再退还)。
(六)学位办进行申请资格的形式审核,审核通过者由校外专家进行学术水平和任职资格的评议工作。
(七)学校根据博士生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及博导队伍建设的需要,下达新增博导岗位名额。
(八)学位办组织由各学部专家组成的学科评议组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表决,确定拟新担任博导人选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九)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就申请人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和能力进行表决,通过者由学校发文聘任。
(十)学位办对各基层分会的评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受理博导遴选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处理博导遴选中的特殊问题,必要时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体研究并做出仲裁。   
四、 有关问题界定:
(一)本次遴选,“近五年内”的时间统一确定为2006年1月1日至今。
(二)科研项目经费指项目申请到的总经费,非到账经费。不是主持人的科研项目、经费不在学校(或附属医院)账户的科研项目,学校各职能部门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如985项目、211项目、自主创新基金项目、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教改项目等其经费不能计入本人科研经费总额。
(三)申请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均须为期刊论文(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的正式标注为准,未注明的一律无效)。
(四)申请者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须以山东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校外引进人才入校前论文除外)。山东大学附属医院的申请者2010年以后发表的文章须以山东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
五、本通知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二Ο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列表:
    1.山东大学申请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
    2.山东大学申请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汇总表

发布人:       最后修改日期: 2011-04-13 11:51: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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